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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西安邮电大学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2015-03-24 09: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联合实验室管理,促进学校教育发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合实验室是学校与合作单位长期合作互利发展的重要教学科研平台,学校鼓励各部门与校外单位建立联合实验室。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所、中心)与校外单位建立的联合实验室。联合实验室由教务处归口管理。

第四条 联合实验室建设采用项目管理方式。经学校批准正式成立的联合实验室,将纳入实验室管理范围。

第二章立项条件

第五条合作建立联合实验室的校外单位必须具有相关资质,须具有较高合作诚信度。

第六条 合作建立联合实验室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发展和教学需求;

(二)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

(三)提供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科研平台;

(四)合作方捐赠资金、设备(软件)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特殊项目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七条学院(所、中心)与合作单位达成合作意向时,应填写《西安邮电大学联合实验室申请表》交由教务处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凡批准立项的联合实验室,均应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基本内容:

(一)合作范围、合作方式、具体内容、合作目标;

(二)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合作方投入方式和投入资源的明细清单;

(四)学校投入资源的明细清单;

(五)运行成本承担方和承担责任;

(六)开放服务收入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

(七)合作成果的产权归属及保密条款;

(八)协议终止条件及违约责任。

第九条协议审定和签订

联合实验室协议由学院(所、中心)拟定,教务处组织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条学院(所、中心)负责联合实验室日常管理和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联合实验室效益评价工作

学院(所、中心)应对联合实验室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协议检查实际履行情况。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

双方应明确资产归属,属协议规定或合作单位书面承诺出资购买或赠予的仪器设备,应办理捐赠入账手续。合作项目终止,学院(所、中心)应按协议规定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第十三条投入资金与合作研究课题管理

合作方以资金形式投入的建设经费采用项目管理的方式,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使用和列支应严格按照学校实验室建设程序和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管理

凡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应按合作协议确定双方权益,并纳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范围。成果主要完成人可按有关法规享有相应权益。

第十五条财务管理

学校在联合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账立目,单独收支和核算。开放服务收入按照相应财务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十六条联合实验室建立后,学校将组织专家进行检查和评估,对评定为优秀的联合实验室按照《西安邮电大学教学奖励及业绩量计算办法》进行奖励。

第六章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校务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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