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西安邮电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和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者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民族团结进步,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守校规校纪,具备严谨的科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作风,品行端正。
(二)具有西安邮电大学学籍,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二)在校期间必修课程的补考或重修学分累计达35分(含35分)以上者;
(三)在校期间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实践成果、毕业设计(论文)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者,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者;
(五)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者。
第五条 具有毕业资格但因被认定为因必修课重修(补考)累计学分在35分至45分(含45分)之间而未授予学士学位,符合下列情行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原则上参加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ACM-ICPC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等重点赛事,于毕业当年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前获得省级第二等级及其以上奖项者,并提供获奖证书原件;
(二)毕业当年参加硕士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并被录取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通过公务员、选调生考试者,或参与“三支一扶”计划并通过者。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本人填写《西安邮电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学士学位申请人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向教务处报送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审核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教务处制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完成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电子注册。
第七条 对已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经查明在获得学士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撤销其学士学位,收回或者宣布学位证书无效,被撤销的学士学位授予信息已电子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备案:
(一)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二)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者,由学院负责通知学生并听取陈述和申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后,由学院书面告知学生该决定、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和申诉渠道。
第九条 对学士学位申请、授予、撤销等处理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接到学校决定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3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受理复查程序,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同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 结业生限定在结业当年内,依据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结业换证考试,换证考试通过的课程获得相应课程学分,满足毕业条件且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人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授予学位的日期为准。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但可由学校出具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的学士学位授予证明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原《西安邮电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西邮校发〔2021〕34)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